一、取保候審具備什么條件?
取保候審是強制措施中對人身的強制程度較輕的一種,適用取保候審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根據(jù)《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對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一)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致發(fā)生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采取取保候審。
取保候審的保證方式
(一)保證金的保證
1、數(shù)額在1000元人民幣以上。
2、根據(j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社會危險性,案件的情節(jié)、性質,可能判處刑罰的輕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jīng)濟狀況等確定保證金的數(shù)額。
(二)保證人的保證
保證人的條件
1、與本案無牽連;
2、有能力履行保證義務;
3、享有政治權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4、有固定的住處和收入。
二、取保候審的時間期限到了應怎么辦
1、取保候審即將到期的,執(zhí)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決定,并于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zhí)行機關。
2、執(zhí)行機關收到?jīng)Q定機關的《解除取保候審決定書》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通知后,應當立即執(zhí)行,并將執(zhí)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3、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的規(guī)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在解除取保候審、變更強制措施或者執(zhí)行刑罰的同時,縣級以上執(zhí)行機關應當制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通知銀行如數(shù)退還保證金,并書面通知決定機關。
4、執(zhí)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布退還保證金的決定,并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三、取保候審制度的特點是什么?
取保候審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依法責令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提供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并出具保證書,保證其不逃避或者妨礙偵查、起訴、審判并隨傳隨到的一種強制措施。
它與拘留、逮捕、監(jiān)視居住同屬我國刑訴法規(guī)定的強制措施的一種,與其它幾種強制措施相比較,有以下兩個顯著的特點:
(一)取保候審是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對被取保人的人身強制性既不同于拘傳的強制到案,接受訊問,也不同于監(jiān)視居住對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定限制,更不同于拘留、逮捕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直接剝奪,它對在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是人身自由較為充分、人身強制性最弱的一種強制措施。
(二)取保候審是法定期限最長的一種強制措施。沒有對取保候審期限進行限制,存在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長期取保既不結案,又不及時進行偵查、起訴、審理,變相侵犯公民的合法權利。取保候審的最長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個月,雖然規(guī)定了期限,但同其它強制措施相比較,取保候審的法定期限還是最長的。
(三)取保候審的強制措施,公、檢、法三家均可使用。取保候審不同于拘留和逮捕的強制措施,公、檢、法在辦理刑事案件中,根據(jù)具體情況,經(jīng)過本單位領導批準,都可以使用該項強制措施。
取保候審的上述特點,決定了對于這一強制措施如果正確運用,可以起到合理保護公民合法權益和實現(xiàn)司法經(jīng)濟的效果;反之,則有可能對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對訴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保護和案件的公正及時審理帶來一定的消極影響。
取保候審具備什么條件,這個問題在上述文章當中,已經(jīng)給出了非常明確的解答,取保候審的適用必須符合我國刑事訴訟法當中所規(guī)定的條件,總而言之就是采取取保候審對社會不至于發(fā)生危害性。本篇文章內(nèi)容希望能為您提供幫助,如果還存在疑問的話,可以點擊下方“立即咨詢”按鈕與專業(yè)律師進行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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